长春医保新政新在哪看解读

发布时间:2023-2-11

就医是每一个家庭都要面对的问题,10月1日长春市出台的医保新政策,针对异地就医、门诊慢性病治疗、低自付大病补助都有了更细致、更人性化的变化。

10月24日,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为市民详细解读了长春医保新政。

先来看看长春出台了哪些医保新政吧!

近日,记者从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获悉,针对门诊慢性病治疗、异地就医和低自付大病补助,将政策进行完善。

延长慢性病门诊治疗时限

政策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时限管理限制,将原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时限最长为3年改为长期有效。已经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患者,原时限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无需体检复查,续办相关手续后时限长期有效;新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患者,经体检合格后时限长期有效,以后再无须续办相关手续,慢性病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除外。

取消参保人员低自付大病补助相关限制

取消《长春市医疗保险十种低自付大病补助审批管理细则》文件中,享受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所需要的3点限制:参加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具有长春本市户口,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3年以上;未落户的儿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持父母户口办理,父母应是长春本市户口,参加长春市医疗保险,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3年以上,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以上条件即可;参加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达3年以上。

调整后,凡符合低自付大病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

长期异地就医

长春市医保局在原有在长期异地就医政策方面,又做了更人性化的补充。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长期外出务工、“双创”人员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取得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可以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待遇。

跨省长期异地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在此基础上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4家(三级、二级、医院各一家)就医,有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可在医院医院作为特殊疾病定点服务机构。

取消长期异地备案后封锁参保地医保待遇的规定,异地备案后,参保地和居住地医保待遇均保持有效状态。如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时间、空间上出现自相矛盾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

异地急诊就医

政策取消急诊“自就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年度待遇支付截止日期前申请兑现。也就是说,只要你在异地住院,病种符合急诊条件就能享受急诊异地就医待遇。

转外就医

政策明确《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即时生效,有效期至参保年度内,但转诊治疗应符合转诊时确定的病情或诊断,且当次有效。同时取消参保人员“转诊证明需当地经办机构盖章”的规定。

延长待遇支付截止时间

政策取消异地就医人员“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参保地经办机构,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不予以报销”的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的,待遇支付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对这些政策长春医保工作人员又是怎样解读的!

问题一:哪些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待遇?

主要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是说退休以后在异地定居,或迁入户籍人员。

第二类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生活时间比较久。

第三类就是长住异地工作人员。

第四类就是外转人员,因为本地医疗水平有限,所患医院不能明确诊断治疗,需要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的城市进行就医的。

第五类就是在外出过程中突然出现危重疾病,导致生命体征不平稳,需要立刻住院治疗的。

问题二:医保新政中异地就医有何变化?

最大的变化是:

参保人在办理完异地就医备案后,因为取消了封锁限制,医保卡在参保地仍可以正常使用,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参保地和居住地就医、购药。但前提是不允许有交叉费用产生,这种情况属于违规现象,没有合理的理由医保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第二个变化是:

原来异地就医只能选择两家定点服务机构,现在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今年10月1日在此基础之上还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非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4家(三级、二级、医院各1家)就医,有异地就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另外再选择其中1家医院医院。极大地满足了不同患者的就医需求。

问题三:对异地急诊的患者,本次新举措带来哪些便利?

针对一部分患者不知道急诊登记政策或者由于情况紧急不能及时登记备案的。新举措从十月一日起,取消急诊“自就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年度待遇支付截止日期前申请兑现。也就是说只要在异地住院,病种符合急诊标准的就能享受异地急诊就医待遇。为方便异地人员办理需求,治疗结束后至次年的3月31日前回长春医保报销就可以了。

问题四:针对转外就医有哪些福音?

需要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的城市进行就医的,以医院(医院)开具转院审批单和专家会诊记录,携带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原件,到长春市医保局办理审批登记。现在只需要在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登记即可,待遇即时生效。登记后只需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院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免除了参保人再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路程,真正实现了“零跑动”,“不见面办理”。

目前长医院有12家,基本满足了长春市参保人员的转诊需求,这12家医院分别是:

1.医院;

2.医院;

3.医院;

4.医院;

5.医院;

6.医院;

7.医院;

8.医院;

9.医院;

10.医院;

11.医院;

12.医院。

以前转诊转院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内,患者在长春市待遇封锁,到期后自动解除封锁。现转诊转院登记有效期延长至参保年度内,但转诊治疗应符合转诊时确定的病情或诊断,且当次有效。

问题五:办理转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应先办理转诊手续,医院就诊。就诊后补办手续的,不予受理。

2.办理入院登记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否则无法在异地联网直接结算。

3.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的。遇到一些网络、系统故障等,非参保人员个人原因未直接结算的,需留存好相关材料,在提交手工报销材料时一并提供;因个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报销比例需要下降十个百分点。

4.医院直接结算,在手工报销时需要提供:转诊转院审批单、专家会诊材料、加盖清晰有效印章的票据、加盖清晰有效印章的住院费用明细、加盖清晰有效印章的完整住院病历(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和短期医嘱单、检查报告单),参保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吉林银行卡或折、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问题六:患者异地就医,如果没有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或转院手续,病种也不符合急诊病情,如何报销?

考虑到长春医保要切实减轻参保人的经济压力,真正做到改善民生,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对于参保人员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没有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病种也不符合急诊病情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符合费用的20%给予核报。

问题七:除了异地就医还有哪些新举措吗?

一是延长慢性病门诊治疗时限,让办理慢性病待遇“一劳永逸”。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时限管理限制,将原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时限最长为三年改为长期有效。已经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患者,原时限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无需体检复查,续办相关手续后时限长期有效;新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患者,经体检合格后时限长期有效,以后再无须续办相关手续(慢性病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除外)。

另外一个是取消参保人员低自付大病补助相关限制,让更多人感受到低自付政策的温暖。取消《长春市医疗保险十种低自付大病补助审批管理细则》文件中,享受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所需要的三点限制:

1.参加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具有长春本市户口,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3年以上。

2.未落户的儿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持父母户口办理,父母应是长春本市户口,参加长春市医疗保险,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3年以上,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3.参加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达3年以上。

问题八:目前长春市医保有哪些门诊保障待遇?

目前长春市医保门诊待遇包括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等待遇。

长春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医院、五家实医院可以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城镇居民年度限额为元,报销比例为50%。城镇职工年度封顶线是元,报销比例也是50%。

门诊特殊疾医院进行登记,并享受门诊治疗待遇,全年只收取一个起付线,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目前有19个病种,常见的癌症放化疗、透析、肾和肺的移植抗排异治疗等这些费用大,病程长的疾病都在长春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覆盖范围之内。

目前长春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病种有57个,以月度医疗费用限额划分为5个档次,按照60%报销,常见的冠心病、高血压合并症、甲亢等每月医疗费用限额为元,糖尿病合并症、甲减、房颤、痛风、慢性胆囊炎等每月医疗费用限额为元,血液透析辅助用药、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每月医疗费用限额分别元、元、元。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80元的额度。

问题九:异地就医发生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仅支持住院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后,在就医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现金垫付,年度内回长春报销,用个人医保账户支付。也就是说个人账户里有钱就可以用来报销,如果账户中没钱,门诊费用就不能报销了。

新闻多看点儿

吉林省基本医保特药调整为42种,困难参保人员先行自付比例最低降至15%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对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通知明确了特药管理范围。一是调整出16种药品。经专家论证,将人社部年36种谈判药品中的利拉鲁肽、替格瑞洛、重组人尿激酶原、重组人脑利钠肽、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吗啉硝唑氯化钠、喹硫平、帕罗西汀、司维拉姆、碳酸镧、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银杏内酯注射液、复方黄黛片、注射用黄芪多糖、参一胶囊调整出特药管理范围。二是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管理范围。

本次调整后,我省特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医疗保障局年谈判的17种抗癌药、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5种抗癌或专科用药、人社部年36种谈判药中的部分药品(20种),共42种。具体如下: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泊沙康唑、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依维莫司、来那度胺、康柏西普、雷珠单抗、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培美曲塞、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

通知还明确了特药待遇支付水平。一是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5种特药待遇支付比例继续按照统筹地区普通乙类药品执行。二是人社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谈判的特药,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来的30%、40%,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至25%、35%。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参保人员,特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降低15个百分点至15%、25%,并在门诊支付时不设置起付线。三是特药费用中属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部分,支付比例和封顶线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规定执行。

这么细致又人性化的医保新政策,让百姓就医更有保障~

来源:综合自掌上长春、大吉网等

吉林日报全媒体编辑:董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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