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患者未就其肝损伤申请司法鉴定,诉

发布时间:2025/8/4

一、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辉,男,年4月4日生)于年10月4日在被告x市x医院xc医院体检中心体检时发现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彩超提示甲状腺弥漫性病变。年10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内科诊室就诊,经诊断为: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甲亢不除外。

治疗处理意见为:低碘或无碘饮食,动态观察病情变化,待促甲状腺受体抗体回报后给予治疗。年10月18日,原告到被告处复查,经诊断为: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甲亢期。治疗处理意见为:低碘或无碘饮食。待甲功三项回报,根据甲功结果给予治疗。

年10月20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甲亢期。门诊病历载明:“治疗处理意见:低碘或无碘饮食,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告知桥本氏甲状腺炎有三个演变过程(甲亢期、正常期、甲减期),可以临床观察1-2个月,观察甲状腺激素水平,或给予药物干预治疗。

患者同意药物治疗。给予赛治5mg(半片)日一次治疗,同时给予保肝护肝片4片日三次治疗。建议1周后门诊复查血常规、肝功,用药期间,禁止饮酒。告知患者甲亢期及口服赛治药物可能引起肝酶升高(肝损害)及白细胞减少,患者知情、了解。动态观察病情变化,有病情变化随时就诊。

”年11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复查,经诊断存在肝损害,停用赛治,给予外涂甲巯咪唑乳膏,给予口服双环醇及护肝片治疗。年11月8日,原告复查,病历载明其肝功正常。年11月11日,原告复查,病历载明其肝功正常,甲功较前明显好转。

二、关于鉴定

现原告主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严重肝损伤,庭审中,法庭询问原告是否就该主张申请鉴定,原告表示申请鉴定,法庭明示其于7日内提交鉴定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鉴定,原告未于7日内提交鉴定申请。

原告自述称其主张的20万元赔偿数额系估算,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其终生不能饮酒,并缩短5年寿命的后果。

三、原告金某辉诉称

x市x医院xc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导致原告严重肝损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

四、医方观点

医方在为原告诊疗期间,严格执行疾病诊疗常规及规范,尽到了告知及注意义务,并无任何过错。原告自称没有甲亢,医生用药有误伤肝,其自诉无事实依据,诉求无法律依据。综上,医方在诊断和治疗中遵循诊疗规范无过错,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医方的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原告未就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其肝损伤一事申请司法鉴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原告对于其主张的20万元赔偿数额及被告造成其缩短5年寿命、终生不能饮酒等后果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判决,驳回原告金某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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